(網經社訊)近日,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、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接受《新花城》采訪時表示:
1、傳銷是非法行為,嚴重的甚至還可以被認定為犯罪行為。根據《刑法》有關規定,“組織、領導傳銷罪”的客體只能是自然人,而不能是企業或其他組織。這意味著,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處理的只能是自然人——以傳銷活動的策劃者、組織者、頭目為主。根據相關規定,對于傳銷活動的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組織、領導人員應由公安部門予以立案追訴。
2、此前為張庭夫婦微商產品站臺的明星,是否需要負相關法律責任?可參照此前P2P網貸全面清退后,追贓挽損,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、廣告費。
3、社交電商的核心模式在于以‘人’作為拓寬銷售渠道,因此自誕生之時就始終籠罩在‘互聯網傳銷’的陰影之下。而由于網絡傳銷因手段隱蔽、涉眾群體廣、標的虛擬化、違法成本低、首腦高智化等特征,目前處于監管‘灰色地帶’。
4、《禁止傳銷條例》的生效距今已經近15年,中國的發展日新月異,特別是互聯網行業發展迅速,已經深入人們的社交、生活、購物等方方面面。
5、《關于新型傳銷活動風險預警提示》指出,只要“微商”“電商”“多層分銷”“消費投資”“旅游互助”等行為,同時具備“入門費”“拉人頭”和“層級團隊計酬”三要素,就可認定為涉嫌傳銷。